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完善学院教研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专业(专业群)主任、教研室主任应经常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及实训实习工作经验,探讨教学理论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课堂教学能力。为保证教研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研活动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院、分院(系)布置的有关任务,形成奋发向上、团结协作的集体。组织教学工作和开展教科研活动是专业(专业群)主任、教研室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能。
2、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集体学习与教育活动,配合学院和分院(系)做好本专业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院、分院(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二、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
1、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研究探讨专业的课程建设问题,探索教学规律。
2、根据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制定或调整本专业培养方案。
3、根据学生的反馈意见及专业特点探讨专业的发展、研究课程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4、根据学院实施课程教学工作计划,具体每学期期末落实分院(系)布置的各类层次学生的教学任务。
5、研究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6、每位专业教师有计划地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抽查学生作业,了解作业分量、难易程度和学生完成情况。
7、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授课计划、教学设计)。
8、组织教师开展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
9、根据分院(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要求,研究制定本专业学年(学期)教研、科研规划和计划,组织本专业和个人拟订或申报具体科研课题。
10、研究制定本专业课程的教师指导书、试题库建设,开展本专业教师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和开展研究工作 (每门课程至少有一人(套)教学课件)。
11、研究反馈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
12、研究各种形式的公开课、观摩课、研讨式教学等活动(从备课、说课、听课到评课、总结体会)。
13、动员与组织本专业教师积极参加校内外参观、学习教学经验的交流。
14、配合学院、分院(系)进行教师队伍建设,拟订并向院、系报告本专业教师梯队结构和编制计划(考虑到五年适用)。重点加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15、专题研讨。
三、教研活动的要求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结合本专业建设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研活动计划,并报分院(系)。
2、非特殊情况,要求至少每周有一次集中的教研室活动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譬如教材、教学方法的研究,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讨论,案例的选择与讨论,交流教学经验和科技情报信息等。
3、教研活动应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活动主题应在本专业教师感到迫切需要解决的教学实际问题中选择出来,
4、专业(专业群)、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一次本专业每位任课教师的课,并选择典型,开展2次示范教学或观摩教学。每个专业教师一学期听课至少4节。学院、分院(系)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研讨式教学等活动,专业教师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必要的评议或交流活动。
5、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6、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新开课程的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本专业教师全体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高级职称教师新开课程免除试讲,但必须通过说课才能讲课。
7、专业(专业群)、教研室主任除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外,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应组织全面检查。专业(专业群)、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本院系领导汇报本专业、本室工作,并接受学院、分院(系)的检查。
8、按照学院、分院(系)对人员考核的规定和布置,结合检查情况和评估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考核总结,并上报有关材料。
四、教研活动管理与监督
1、分院(系)院长(主任)每学期至少参与4次教研活动,倾听教师的讨论,与教师共同围绕专题探讨教学活动。
2、每学期结束,各专业(专业群)、教研室主任向本院(系)提交以下教研活动资料:教研计划、教研活动记录本、听课记录、围绕主题讨论形成的集体教案等。
3、按照目标管理,做好教研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收集整理教学与学术信息和材料,做好归档保存及有效利用。
4、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参加本专业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教研活动负责人要做好考勤,对出勤情况做好详实记录;每位教师参加教研活动的次数不得低于14次,否则,取消各类推荐和评比。
5、定期组织本专业教师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本专业教师业务档案的建设,向学院、分院(系)提供本专业教师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进、评优秀的依据和意见。
五、附 则
各专业、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